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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1

  来源:融资担保处 发布人:孙永胜

  豫政金〔2017〕29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颁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施行《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监管体制,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有利于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行业发展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领会《条例》内容和监管职责要求,持续加强《条例》的宣传培训,促使融资担保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深刻领会制定《条例》的目的和相关规定,保证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二、明确要求,准确把握《条例》实施的监管原则

  《条例》10月1日已经施行,梳理《条例》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监管制度工作正在进行,部分监管规则正在制定过程中。为减少和避免对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经营造成波动和影响,审慎做好我省实施《条例》的衔接过渡工作,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条例》为主,《暂行办法》辅助。当《条例》与《暂行办法》及我省相关规定出现冲突或不一致时,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执行;《条例》尚未明确的,继续适用《暂行办法》;在国家、省出台有关监管制度后,按照监管制度执行。

  (二)依法行政,审慎监管。《条例》及拟出台监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审批、备案、处罚等事项,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授权的范围内依法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做好协调工作,联合工商、税务、城管、公安等部门,确保《条例》实施后,行政受理工作能顺畅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能依法执行。

  (三)《条例》和监管制度是底线,日常监管只严不松。《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监管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等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管部门要勇于责任担当,严守《条例》和监管制度底线,日常监管只严不松,确保监管工作不出现断档、真空。

  三、依法行政,审慎做好《条例》实施的衔接过渡工作

  (一)关于设立事项的审批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和要求,逐级做好设立的行政审查工作,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

  (二)关于变更事项的审批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和要求,逐级做好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政审查工作,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金时,所有监管指标应先符合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后的指标,监管部门方可受理。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后,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我省现行准入标准。

  (三)关于变更事项的备案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审批改为备案。融资担保公司对其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照先照后证的顺序办理,先由融资担保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见附件1)。

  (四)关于《条例》未直接明确的变更事项的办理

  《条例》对变更住所、增加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等未做直接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关于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和吊销

  1.许可证的颁发。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获得批准的,由省政府金融办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许可证的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相应材料(见附件2),市、县监管部门逐级核查情况,提出许可证换发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无误后,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3.许可证的注销和吊销。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管部门注销,并由监管部门予以公告。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条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解散

  1.融资担保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2.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公司法》、《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解散、破产情形,需要解散或破产的,应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七)关于做好过渡安排

  《条例》对融资担保定义和机构设立条件、放大倍数和单户责任余额等已经有具体规定,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情况,对之前符合《暂行办法》、《条例》实施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采取新老划断、设置整改达标期、暂停开展新业务等方式限期达标。对于符合各项条件和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待国家出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后,一并换发新证。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监管部门要主动发挥行业综合监管协调统筹作用,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要求,主动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发挥多部门的协同监管作用,切实履行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二)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适应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完善监测体系,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两随机一公开”和网络核查、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查询等方式,多种渠道采集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工商变更、日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强化事中事后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合规经营、相关审批备案事项是否合规、许可证载明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等情况进行监管,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约束,不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三)强化信用监管。建立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主动将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共享平台,形成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在审批、备案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核查风险隐患,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四)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利用举报电话和门户网站,建立完善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执法投诉和查办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投诉,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附件:1.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办法

  2.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注销吊销办法

  3.融资担保公司备案登记表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1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办法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监管部门备案。

  一、备案程序

  按照先照后证的顺序办理。先由融资担保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要求

  (一)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

  (二)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需要备案变更事项的,应在变更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市、县监管部门应对照有关监管办法,认真审核备案材料或实施监管检查,对符合规定的,按程序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属地监管部门是融资担保公司备案核查的1责任人,应对融资担保公司备案事项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五)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属地监管部门须验原件。

  三、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名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融资担保公司备案登记表;

  2.融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公司名称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和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工商查询信息);

  4.全体股东签署的承诺承担原融资担保公司债权债务的承诺书(公司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按手印);

  5.当地报刊登记变更名称和承担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公告;

  6.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材料。

  (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融资担保公司备案登记表;

  2.融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公司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和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工商查询信息);

  4.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有关材料。

  法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①企业基本情况介绍;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近三年审计报告(不足3年,按实际提供);④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⑤是否同意出资的股东会决议,涉及政府财政或事业法人、社团组织等出资的,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出资的文件或意见(复印件);⑥双方的股权交易协议及转款单据;⑦出资人(发起人)依法经营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⑧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材料。

  自然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②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记录;③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签字和按手印);④资金来源材料:收入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出售股权的有关证明材料;收入主要来源涉及企业分红、奖励、薪金等收入的,提交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凭证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分红情况审查意见;收入主要来源于捐赠等的,需要提交公证书或律师的意见书,并征得其他利益方的意见;上述收入情况及其他无法提交资金来源有效证明的,均要有第三方出具的审查意见;⑤双方的股权交易协议及转款单据;⑥出资人(发起人)依法经营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有新进股东时,提交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单位和律师的基础证照(复印件);

  6.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材料。

  (三)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融资担保公司备案登记表;

  2.融资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和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表;

  5.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复印件),财务负责人提交会计专业中级以上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交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③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记录;④拟任人简历、自查是否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委令2010年第6号)规定的报告,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未来履职计划书,高级管理人员还需提交有无在其它经济组织兼职的说明;⑤在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工作过的拟任人,需提交已离职的保证书;⑥拟任人是公职人员,提交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兼职(任职)的材料;

  6.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材料。

  附件2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颁发换发注销吊销办法

  为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监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吊销等由省政府金融办依法办理。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获得批准的,由省政府金融办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二、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

  我省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 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再延续的,应提前90 日向发证机关报告,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营业地址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在30日内向监管部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向监管部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在重新申请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管部门。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领取新证时将旧证交回监管部门。

  (一)公司名称变更,申请换发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申请换发许可证的请示(请示中应包括换证事项、所提供换证材料真实性承诺等内容)及《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审查意见;

  3.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4.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材料。

  (二)组织形式变更,申请换发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申请换发许可证的请示(请示中应包括换证事项、所提供换证材料真实性承诺等内容);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审查意见;

  3.组织形式变更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和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工商查询信息);

  4.全体股东签署的承诺承担原融资担保公司债权债务的承诺书(公司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按手印);

  5.有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需按《公司法》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6.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7.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材料。

  (三)注册资本变更,申请换发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申请换发许可证的请示(请示中应包括换证事项、所提供换证材料真实性承诺等内容);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审查意见;

  3.注册资本变更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和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工商查询信息);

  4.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有关材料。

  新增法人股东或原法人股东增资的材料:①企业基本情况介绍;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近三年审计报告(不足3年,按实际提供);④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⑤是否同意出资的股东会决议,涉及政府财政或事业法人、社团组织等出资的,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出资的文件或意见(复印件);⑥双方的股权交易协议及转款单据;⑦出资人(发起人)依法经营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⑧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材料。

  自然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②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记录;③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签字和按手印);④资金来源材料:收入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出售股权的有关证明材料;收入主要来源涉及企业分红、奖励、薪金等收入的,提交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凭证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分红情况审查意见;收入主要来源于捐赠等的,需要提交公证书或律师的意见书,并征得其他利益方的意见;上述收入情况及其他无法提交资金来源有效证明的,均要有第三方出具的审查意见;⑤双方的股权交易协议及转款单据;⑥出资人(发起人)依法经营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有新进股东时,提交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单位和律师的基础证照(复印件);

  6.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带验证码、且在90天内的原件);

  7.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8.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材料。

  (四)变更公司住所,申请换发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申请换发许可证的请示(请示中应包括换证事项、所提供换证材料真实性承诺等内容);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审查意见;

  3.公司住所变更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和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工商查询信息);

  4.新住所的相关材料:①自有房作为住所的,应提供相应产权证明;②租赁房作为住所,应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5.如果住所变更涉及跨省辖市、县(市、区)的,需提交迁入地政府承担风险化解责任的意见书;

  6.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7.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材料。

  (五)调整业务范围,申请换发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申请换发许可证的请示(请示中应包括换证事项、所提供换证材料真实性承诺等内容);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审查意见;

  3.调整业务范围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和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工商查询信息);

  4.旧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5.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材料。

  三、许可证的注销和吊销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管部门注销,并由监管部门予以公告。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监管规定,依照《条例》应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3

关于开展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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