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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1

  豫工信企业〔2013〕186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切实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违法违章处罚计分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2日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

  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1、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进行量化管理,并按年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考核,以确定其是否有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经营活动的资格,而建立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领导全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工作,对省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年度监管考核,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度监管考核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度监管考核,并报省监管部门备案。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管部门负责年度考核。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满六个月的持五年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必须参加年度监管考核评价。

  第六条 我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实行计分制度。年度考评实行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管部门实施考核评价和省监管部门抽查复核评价的评分评级办法。每个机构年初始分值100分,根据具体考核项目扣减相应分值。考核结果分A、B、C、D四类,D类为不合格。

  第二章 年度监管考核程序及主要内容

  第八条 年度监管考核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考核自查,准备相关材料;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交年度监管考核材料;

  (三)监管部门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监管考核材料, 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管部门出具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监管考核报告,报省监管部门备案;

  (五)由省监管部门负责考核的担保公司,报省监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以下考核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和《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担保公司公章);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年度审计要求的审计报告原件(须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五)本年度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包括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批复文件、担保合作协议和经金融机构确认加盖公章的担保业务明细等)、托管资金凭证与托管协议;

  (六)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来源、资本金构成、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存出保证金余额汇总表、年末货币资金银行对帐单、与股东资金往来情况等;

  (七)证明公司经营场所、人员情况的照片或声像资料;

  (八)上一年度考核报告复印件;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参加年度考核,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所隶属担保公司已通过上年度考核的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内容包括公司简介,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等;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信息披露,包括信息披露情况,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等情况;

  (四)公司经营及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累计担保额、新增担保额、在保责任余额,新增代偿额、代偿余额,准备金提取情况,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等主要经营指标;扶持中小企业、涉农企业、重点工业开发区(园区)及开发区企业情况;享受各项优惠和扶持政策情况。

  第三章 年度监管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年度监管考核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监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提交的年度监管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年度监管考核材料有关内容的审查。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监管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度3月底前完成。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工作报告,并附所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监管考核报告、评分表、考核结果通知书,以上材料胶订成册。

  第四章 年度监管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只设定大项的分值,具体小项所扣的分值由各地监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设定,须报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项目共分五大项、三十八个小项,大项内容包括:公司基础管理(10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10分);业务开展情况(20分);依法合规经营情况(40分);接受监管情况(20分),五项总分为100分。

  第十七条 每个公司初始分值100分,由各地监管部门在下列具体项目中扣减相应分值:

  (一)公司基础管理的扣分项目(共计10分)

  1.经营场所达不到正常开展担保业务经营条件的;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营业执照、许可证记载不一致的;

  3.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

  4.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业务办理流程、担保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的;

  5.未悬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定八不准:“不准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准开展违法违规理财业务;不准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不准误导社会公众向企业存款;不准为违法违规借贷行为做担保;不准擅自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不准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宣传”警示牌的;

  6.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区、县(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监督电话和当地处置非法集资举报电话的。

  7.公司各专业人员配备不齐全的;

  8.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遵守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规定的,未经核准或未取得任职资格擅自上岗的;

  9.擅自变更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扣分项目(共10分)

  1.未能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要求,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做出制度安排的;

  2.议事规则不完备,未完整保留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的;

  3.未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

  4.未建立合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绩效评价标准或程序的;

  5.未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6.未制定和使用标准、规范的担保合同的;

  7.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未能真实、全面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业务情况的;

  8.各个部门和岗位无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职责不清,分工不合理,操作未相互独立的;

  9.未制定完整的项目审批流程,无规范的项目受理、评审、审批、签约承保、保后监管、代偿、追偿等全部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操作标准和运行规则的;或已制定但流于形式的;

  10.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的;

  11.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12.未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建立健全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

  (三)业务开展情况的扣分项目(共20分)

  1.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且未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与银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但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

  2.已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1倍以下的;

  3.已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1倍(含)以上2倍以下的;

  4.已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2倍(含)以上3倍以下的;

  5.已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3倍(含)以上的,不扣分;

  6.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在2%以上、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在1%以上的。

  (四)依法合规经营情况的扣分项目(40分)

  1.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的;

  2.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为其它关联企业担保未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单独陈述的;

  3.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5%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30%的;

  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倍的;

  5.不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

  6.不按规定托管资本金并签订托管协议的;

  7.融资性担保公司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其他投资(除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总和超过净资产20%的。

  (五)接受监管情况的扣分项目(20分)

  1.未按时向各级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和资本金的运用情况,数据和信息未达到真实、准确和完整要求的;

  2.公司在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章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生分立、合并等方面事项未经省监管部门审批核准的;

  3.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报告的;

  4.不按时报送担保业务信息的。

  第十八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考核一律实行“一票否决”,视为年度监管考核不合格。

  (一)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违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八不准”规定的;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的;

  (三)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四)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经营许可证行为的;

  (五)持有过期的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的;

  (七)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八)拒绝接受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

  (九)领取营业执照后两年内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

  (十)对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违规事项拒不改正的;

  (十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年度监管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九条 综合考评级次排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为A类,75~90分为B类,60(含)~75分为C类,60分以下或涉及第十八条的为D类。

  第二十条 年度监管考核得60分(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视为考核合格,由市、县(市)监管部门出具年度监管考核合格通知书,作为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监管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或发生“一票否决”类问题(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县(市)监管部门出具年度考核不合格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扩展经营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以及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等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A类的,可优先增资扩股,扩展经营范围,符合条件的可设立分支机构,优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优先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考核结果为B类的,可增资扩股,符合条件的可设立分支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C类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扩展经营范围,不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D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撤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考评结果将作为衡量其所在市、县(市)主管部门监管能力的重要指标,与其所在市、县(市)新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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