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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指导意见(试行)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1

  总 则

  1、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3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级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年度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4月30日,各级监管部门应在此期间组织开展行业年审工作。

  第五条 当年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行业年审。

  申报审核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各级监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资料,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拟申报行业年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融资性担保机构公章。

  (三)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公司年度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机构概况、公司治理结构、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年度重大变更事项、准备金提取等情况。重点说明合规经营情况和资本金运用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特别是有无非法集资、高息放款、关联交易等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截止上一年度12月份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账户明细汇总表,并附完整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带验证码并逐页加盖审计机构公章和骑缝章。

  (六)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以及年度变更或重大事项说明书。

  (七)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业年审的各项数据以截止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数据为审核依据。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反映担保机构资本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及准备金提取情况等。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担保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注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担保代偿情况,含发生的代偿款项金额、已回收的代偿款项、期末尚未收回的代偿款项。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金额,并说明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

  (三)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金额,存出保证金按存出银行分别列出明细。

  (四)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金额,存入保证金按金额大小列出前10户企业。

  (五)应收款项的范围及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应收担保费、应收代偿款、应收分担保账款、委托贷款列出全部明细,其它应收款按金额大小列出前5户。

  (六)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应列出全部明细。

  (七)固定资产按大类列出明细,其标准、类别、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也应分别列明。

  (八)对抵债资产、无形资产等应专项说明。

  (九)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分别列出全部明细,包括账龄。

  (十)担保业务收入应按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分别列明。

  (十一)关联方交易情况。

  (十二)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应分别按存款利息收入、委贷利息收入等说明。

  (十三)投资收益对应的投资项目应分别说明。

  (十四)实收资本列出全部股东名称、出资额、占总股本的比例。

  (十五)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情况。

  (十六)利润分配情况。

  (十七)所得税认缴方式、税率及其所得税计提、上缴情况。

  (十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年度财务审计应当按照第八条所列审计内容出具审计报告,可以增加内容,但不得出现漏项,否则视为不合格审计报告,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重审或补审。

  第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行业年审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证照情况。行业年审报告书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中的内容是否一致,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证否在有效期限内并按规定参加行业年审。

  (二)资本状况。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资本金完整性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挪用、抽逃资本金等问题。

  (三)内部控制情况。包括担保放大倍数、对外投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列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省、市补助或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列支等。

  (四)合规经营情况。是否有超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区域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吸收存款、高息借贷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等违规经营行为。

  (五)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是否开设客户保证金专户,建立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专户管理要求;是否存在将客户保证金用于除违约代偿以外的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

  (六)信息披露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统计资料、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和资料。

  (七)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是否按照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和《河南省担保机构风险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

  (八)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高管人员合规工作及兼职情况等。

  (九)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综合评价

  第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规经营、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等情况,对申报行业年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别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

  (一)合格。各项行业年审内容均符合要求,行业年审评价为合格。

  (二)基本合格。行业年审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但不构成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价为基本合格。针对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0天,且不超过行业年审截止时间。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10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监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原因和整改计划。监管部门应及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三)不合格。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能通过行业年审,行业年审评价为不合格,所属辖区监管部门应依法收回许可证并逐级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公示作废。

  第十一条 行业年审中发现以下情形,行业年审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

  (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经监管部门警告、告诫及时整改的。

  (二)超比例或范围对外投资的,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及财务报表的,未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的,准备金及客户存入保证金管理混乱的,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及时整改的。

  (三)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倍的,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5%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30%的。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但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业年审评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拒不参加行业年审的。

  (二)被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三)被各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是高风险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包括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账外经营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或拒不报送统计报表的。

  (六)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的期限内不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和有效修复行为后果的。

  (七)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或不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八)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有效处置,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后,超过一年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行业年审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属辖区监管部门应依法收回许可证并逐级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业年审不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纳入退出融资性担保行业办理程序。

  年审程序

  第十四条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年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报送年审材料,监管部门综合评价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监管部门,经省辖市监管部门综合评价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验,审验合格的在许可证上加盖审核章。省直管试点县(市)监管部门综合评价并签署意见后可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报所在省辖市监管部门备案。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基本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行业年审自查,准备相关材料。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年2月20日至3月10日向所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三)对行业年审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的,所属辖区监管部门应告知融资性担保机构暂不受理,要求其在3月10日前将材料补充完整后受理。对于经补充后材料仍不齐全或内容仍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行业年审。

  (四)所属辖区监管部门对内容完整、材料齐全的行业年审材料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各级监管部门应将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情况在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符合行业年审要求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报送年审材料给予合格或基本合格的评定结论后,逐级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达不到行业年审要求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给予不合格的评定结论,应依法收回许可证并逐级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公示作废。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在行业年审后及时将行业年审情况通报同级工商、银监等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高度重视,严格程序,组织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的申报和把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管部门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其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实施细则,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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